未再加工证明(中检加签/认证)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或区域性组织达成的协议,国家质检总局授权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中检公司)对我国经香港转口的出口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在官方声明栏加签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人在领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FORM A 证书后,可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证服务部提出申请。
未再加工证明的内容
2.1 未再加工证明的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
2.2 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或澳门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2.3 特殊情况,香港中检公司也可以签发单独的未再加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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