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册香港公司
(1) 法律制度健全。专门为离岸公司、离岸银行、离岸投资和相关商业活动立法或在部门法中对离岸商业活动作出规定;
(2) 与各国和国际组织签订反洗钱双边、多边协议或公约;
(3) 多数没有与其他国家签署税务协议;
(4) 一般为英美法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共和国、英属维尔京、杰西和内华达等;
(5) 金融体系发达。跨国银行均设立机构,与各国金融市场保持秘切联系,结算方便;
(6) 通讯交通方便。这是保障离岸业务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7) 实行法定注册代理人制度,代为行使政府商业职能。当事人不需前往注册地亲为;
(8) 离岸公司、信托、私人基金、银行等商业组织在离岸业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9) 免税和宽松的监管制度为离岸业务创造灵活的运作条件;
(10) 银行对离岸业务的要求和监控比对在岸业务更加严格;
(11) 当事人控制财产,性强;
(12) 商业组织设立和解散程序简单;
(13) 属于单独税区或司法管辖地,具有独立立法司法权或属于主权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