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香港有著非常健全的公司法体系,它不仅满足当地商界的要求和需要,而且满足作为亚洲第二大股票市场和亚太地区的许多投资者与项目融资活动而成立之专用公司的要求和需要。
这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1933年颁布的《公司条例》,即《香港法律》的第32章,后来这条例曾经多次修改。香港政府目前正在考虑对该法律做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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