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香港在内的普通法实施区的信托概念比大陆法系实施区较为牢固和健全。这使香港公司的实质权益拥有人可以通过使用代名人而得到保护,而香港大多数之律师楼及会计师楼都设有服务公司提供此项服务。由于《公司条例》也允许公司董事存在,所以名义服务公司充当董事的情况也不鲜见。
香港对于股东或董事的居住地没有任何要求,这在亚大地区也是相当独特的。就连实行普通法,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新加坡也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董事是当地居民,而且当地的律师和会计师往往不像他们的香港同行那样愿意充当名义主席。
上述情况,加之香港实行的是本土税收制,即只是对香港从事的商业活动获得的收入征税,这使香港公司被广泛地用作为亚大地区其他地方——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进行投资或项目融资的专用工具。香港取得了这地位,但却没有成为像英属维尔京群岛、拉布安或海峡群岛那样的逃税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