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
《暂定》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