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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有机产品认证,专业办理,配合简单

    2024-12-24 02:03:01 715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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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有机产品

    以生态友好和环境友好技术为主要特征的有机农业,已经被很多国家作为解决食品、保护生物多样性、进行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问题的一条可实践途径。以有机农业方式生产的、优质、环保的有机食品和其它有机产品,越来越受到各国消费者的欢迎。为推动和加快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保证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满足国内外市场对有机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根据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有机食品生产、加工、标识及销售指南》(GL32-1999,Rev.1-2001)和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有机生产和加工的基本规范并参照欧盟有机农业生产规定(EEC No.2092/91)以及其它国家(德国、瑞典、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有机农业协会和组织的标准和规定,结合我国农业生产和食品行业的有关标准,制定本《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

    本规范是对有机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基本要求,申请有机产品认证者应保证执行本规范并接受认证检查。认证机构根据审查报告的情况,给符合标准的农场、加工厂和贸易单位颁发有机认证证书,并授权他们在有机产品上使用有机认证标志。

    本规范是以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OFDC)发布的《OFDC有机认证标准》为基础编制的。

    二、适用范围

    1、本规范适用于已经或计划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及标贴有机认证标志的下列产品:

    (1)未加工的农作物产品;畜禽以及未加工的畜禽产品;

    (2)用于人类消费的农作物、畜禽的加工产品;

    (3)饲料、配合饲料以及饲料原料;

    (4)水产养殖及其产品;

    (5)纺织品;

    (6)肥料和植物保护产品;

    (7)蜜蜂和蜂产品;

    (8)野生植物产品。

    2、申请有机认证的产品必须接受认证机构对其整个生产过程的有机认证检查,认证过程持续到其产品完成终包装或标识。

    必须接受有机认证检查的活动主要包括:

    (1)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基地进行的生产活动,包括植物生产和畜禽养殖);

    (2)水产养殖;

    (3)配制或加工(保存和/或加工农产品的操作,含屠宰和切割畜禽产品);

    (4)包装;

    (5)标识(包装、文件、说明、标签上的任何与有机认证有关的文字、商标商品名称、图形或符号);

    (6)产品贮藏(终包装的产品除外);

    (7)产品贸易。

    当产品的所有者负责贮藏和运输未终包装的产品时,对其所有者实施的认证检查应包括对未终包装产品的贮藏和运输的检查。

    三、收费

    有机产品认证收费标准

    本收费说明是依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价格[1999]1610号文《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国家认可委[国认委产秘函(1999)14号][国认委产秘函(1999)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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