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航空法以及国际交易习惯,一些专业性的问题仍需要注意:
出发地和目的地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货物运输的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运费
一般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运费的结算方式,分为预付或到付,现金结算还是帐户结算等等。那么根据法律实践,如果在出具的航空货运单与分运单上均没有注明“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推定为“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
航班
航空货运单上注明航班的,货物应在注明的航班出运;没有注明的,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证明在合理的时间内出运。合理时间,应是从始发地点次日内到达约定地点有几个航班(包括经停约定地点或者它处)的,应以营运航空器行使长时间或者晚的航班确定。否则,承运人要承担违约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