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要求
6.1消防标志应设在与消防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6.2除必须外,标志——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6.3设置消防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6.4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短路线设置。
6.5设置的消防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6.6消防标志的尺寸由观察距离D确定。测出所需的观察距离以后,根据GB13495附录A确定所需标志的大小。
观察距离D的确定参照本标准附录A(参考件)。
6.7标志的偏移距离X应尽量缩小。对于观察距离D的观察者,偏移角8一般不宜大干5°,不应大于15°。如果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该要求,应适当加大标志的尺寸以满足醒目度的要求。
6.8在所有有关照明下,标志的颜色应保持不变。
6.9消防标志牌的制作材料
6.9.1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6.9.2其它用途的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数不得低于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