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XXX公消验2004第020号
关于同意XXXXXXXX有限公司
厂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XXXXXX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报的关于厂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我大队于2004年6月28日依法受理,并于2004年6月29日,我大队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项验收,经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审查,对照XXXXX公消审2002第1026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认为基本合格,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但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二、 已经消防验收的建筑如有改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等应另行申报消防审核。
2004年6月30日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