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管理总则:
章 总则
条: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处室在生产、维修、大修、更新改造过程中,拆除更换的各种废旧金属、工器具、机电产品、油品、废弃包装物以及生产中不能继续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业垃圾等,一律由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股份公司供应销售部和生产设备部按分工权限组织回收。
第三条:所有废旧物资均由上述部门归口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违者视其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回 收
第四条:所有有价值的废旧物资由其产生单位负责交送物资回收部门废料场,要做到及时收集、定期交送。
第五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对从各分公司、部室回收的废旧物资进行计量、登记,重量以质量监督部出具的磅码单为准。
第六条:废旧物资主管部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要根据品种、等级重新分类,定置存放 ,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