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加盟要求, 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转让要求须知
如某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典给某乙,某乙支付典金30万元给某甲则获得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在一定的典期内,某乙既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对外出租,均与某甲无关,但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典期届满,某甲偿还典金原本30万元即可赎回房屋,而无需另付任何其他费用。二者之间是一种出典和承典的关系,其钱物交换行为是典行为,房屋是用于典的标的,即典物。典与典当的根本区别在于:典既转移典物的占有权也转移其使用权,而典当只转移当物的占有权不转移其使用权。
另外,从物权的角度看,典当是担保物权,而典则是用益物权。
(一)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详情请咨询I 30-4934-3456 刘经理
(二)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经营住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用途为办公或商业,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股权结构。有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
6.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
7.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非我国公务员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近2年连续盈利;
3.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两个自然年未受到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处罚);
4.应当对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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