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办理,典当行牌照办理,典当行公司代办
典当行依法营运资金,可以避免民间高利贷造成的各种纠纷。由于民间借贷有利可图,特别是高利贷早已超出了互通有无、互相帮助的范围,纯粹是以赚取高利息为目的的放债行为。在高利贷盛行的情况下,各种纠纷随之而起,引出了一幕幕人间悲喜剧:有借钱不还的、有伪造字据的、有故设骗局的、更有图财害命的,等等。总之,高利贷带来的许多问题已成为社会公害,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为此,人民法院在各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之时,针对"利息争执"一类案件,曾专门制定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于1991年8月下发施行,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按前述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计算,4倍之数也就是月利率3%左右。这就告诉我们,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民间高利贷本身所起的限制作用并不大,而只是解决民间借贷引起纠纷时适用。换句话说,月利率在3%以上的民间高利贷国家现行法律既不保护,也不干涉,完全听其自便,任其存在。鉴此,典当行的设立则有助于从贷款形式上杜绝和防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冲突。一般不会因赖帐、造假、行骗等引起法律诉讼。原因是它按照一定的经营规范,依法实行质押放款,使上述不当行径难有发生的余地。
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詳情請咨詢I 刘经理
(一)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经营住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用途为办公或商业,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股权结构。有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
6.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
7.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非我国公务员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近2年连续盈利;
3.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两个自然年未受到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处罚);
4.应当对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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