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态
a) 线条,标划于路面、缘石或立面上的实线或虚线;
b) 字符标记,标划于路面上的文字、数字及各种图形符号;
c) 突起路标,固定于路面上,起标线作用的突起标记块,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上用来标记中心线、车道分界线、边缘线,也可用来标记弯道、进出口匝道、导流标线、道路变窄、路面障碍物等。;
d) 轮廓标,指示道路的方向、车行道的边界,沿着公路前进的方向左、右侧对称连续设置。按设置条件,轮廓标可分为埋设于路面和附着式两种。
柔性滚柱变速装置涉及一种摩擦式周转轮系变速装置,其中的行星轮是可以承受不同 的径向变形的柔性滚柱,固定轮和旋转轮可同时为中心轮或外轮。能不移动或更换传动元 件,直接调节元件的圆柱体表面控制速比的变化。 兼有周转轮系的速比范围和挠性传动的机械特性。 用于制造各种定速比变速器和无级变速器以及强 制差速装置。
该发明柔性滚柱变速装置涉及一种摩擦式周转轮系变速装置,其中的行星轮是可以承受不同 的径向变形的柔性滚柱,固定轮和旋转轮可同时为中心轮或外轮。能不移动或更换传动元 件,直接调节元件的圆柱体表面控制速比的变化。 兼有周转轮系的速比范围和挠性传动的机械特性。 用于制造各种定速比变速器和无级变速器以及强 制差速装置。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在这些交通设施上行驶或者要根据其打出的信号指示行驶,也就是说,这些交通设施与交通运输有着直接联系,如果对这些交通设施进行破坏,就会直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反之,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因其不直接关系行车、行船、飞行的,故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的犯罪,与盗窃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但前者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第8项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如果破坏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从而危害交通运输的,应以本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只是可能影响交通运输,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