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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电子承兑汇票贴现,获得好评

    2024-12-08 05:00:01 188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检查有无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回头背书这种情况有些银行定性为套取银行信用,因此有不被贴现甚至有不被兑付的风险,必须仔细检查。

    背书家数的限制。原则上,银行承兑汇票在到期之前可以背书转让无数家企业,但考虑到背书家数太多,中间会产生某些不确定风险,比如我们曾经遇到中间某家企业因业务纠纷将流转中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挂失了,再比如某些背书单位由于印章不太清晰或其他原因,贴现银行要求对方单位出具财务说明,但这个单位我司可能根本就联系不上,或者即使联系上,对方是否配合也很难说,所以尽可能不要收取背书家数太多的银行承兑汇票。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怕收到假票,一旦收到假票,将可能蒙受重大损失。但对票据的真伪甄别也不是我们普通人员可以辨别得了的,所以必要的时候我们必须通过银行来辨别,具体有两种途径:

    1、 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验票。银行一般配备有专业人员和设备进行验票,可以初步辨别票据的真伪,同时银行还通过查询系统向出票银行发送查询函,根据票据上的各要素,出票银行会电子回复查询银行是否出具过这张要素的票据,如果所有要素相符则风险性大幅减少。当然,如果遇到是克隆票,仅靠这种方式查询还是有一定的风险;

    2、 通过出票行验票。为了防止手上的票据是克隆票,所以办法还是到出票行去验票,这直接也。我们建议大额的票据要直接到出票行去验票,但需考虑交通成本的问题。

    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的签名作为必要条件,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以及辨别行为人的真伪,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应对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出票”是票据的基本行为,也称“主要票据行为”,它是创造票据的行为,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均以开出票据而产生,“背书”是背书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连带负担债务责任的行为,“承兑”是票据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参加承诺”是参加承兑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保证”是票据保证人发生保证债务的法律行为,因而均属票据的附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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