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抵押放款业务不受捧
所谓票据抵押放款,指的是将未到期的票据作为抵押物,银行以此作为抵押所进行的放款。期限一般以票据的存续期限为衡量。票据抵押放款不发生票据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是借款人到期赎回,如发生违约,银行才有权对票据进行处理,同时票据抵押放款额度一般在60%-80%,这样企业一般不会选择票据抵押业务,因此票据抵押放款业务办理不多。
拿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我们首先必须仔细检查票面是否有瑕疵,我们重点关注:
1、 票面的记载项目是否完整、正确。包括大写出票日和到期日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
2、 签章是否正确、清晰。包括银行签章和出票人签章是否清晰,出票人名称和签章是否一致,到期日是否不超过6个月等;
3、 检查背书章是否清晰,是否在规定的位置签章,粘贴单是否规范,粘贴单之间是否由后手的背书人签章,且签章的位置为中缝线向右约三分之二处等;
4、 签章的印泥是否为红色优质印泥,有些单位使用劣质印油进行敲章,这样的印签颜色较淡,且有水水的感觉,遇到潮湿环境会变模糊,保存时间不长,见到使用这种印油签章的银行承兑汇票也要谨慎收取。
检查有无回头背书。回头背书,又称还原背书或逆背书,是以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回头背书这种情况有些银行定性为套取银行信用,因此有不被贴现甚至有不被兑付的风险,必须仔细检查。
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的签名作为必要条件,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以及辨别行为人的真伪,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应对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出票”是票据的基本行为,也称“主要票据行为”,它是创造票据的行为,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均以开出票据而产生,“背书”是背书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连带负担债务责任的行为,“承兑”是票据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参加承诺”是参加承兑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保证”是票据保证人发生保证债务的法律行为,因而均属票据的附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