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处各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提出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提案;
(十三)批准、修改会员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
(十四)审查、批准评估准则、规则、标准或规范;
(十五)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或罢免理事,并报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第六条的职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常务理事会名额不超过理事成员的1/3。
理事、常务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更换或增补,并报下一届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