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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航空物流服务公司,诚信经营,信守承诺

    2024-12-04 03:24:01 284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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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义务

    《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

    (1)旅客人身伤亡;

    (2)行李、货物灭失、损坏;

    (3)延误。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商品性。

    航空运输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产品一一“空间位移”,其产品形态是改变航空运输对象在空间上的位移,产品单位是“人公里”和“吨公里”,航空运输产品的商品属性是通过产品使用人在航空运输市场的购买行为后实现的。

    航空公司是指拥有航空器并从事航空运输服务的公司。航空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必须拥有—定数量的飞机,这是航空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

    其次,必须有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航空运输业务。

    冉次,航空公司主要的业务是把旅客和货物从一个地方运至另一地方。

    从航空运输的性质出发,一般把航空运输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两大类。

    根据《民航法》第107条的定义,所谓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而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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