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航空运输的性质出发,一般把航空运输分为国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运输两大类。 根据《民航法》第107条的定义,所谓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而所谓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航空运输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交通运输形式,成为国际政治往来和经济合作的纽带。这里面既包括国际友好合作,也包含着国际激烈竞争,在服务、运价、技术协调、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制订实施等方面,都要受国际统一标准的制约和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影响。
特种规定 1.凡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微生物制品,非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不得承运。 2.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素、血清等生物制品,如托运人提供无菌、证明可按普货承运。 3.微生物及有害生物制品的仓储、运输应当远离食品。 4.植物和植物产品运输须凭托运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的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5.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并按规定收取急件运费。
责任义务 《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 (1)旅客人身伤亡; (2)行李、货物灭失、损坏; (3)延误。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