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航空运输的对象出发,可分为航空旅客运输、航空旅客行李运输和航空货物运输三类。 较为特殊的是航空旅客行李运输既可附属于航空旅客运输中,亦可看作一个独立的运输过程。航空邮件运输是特殊的航空货物运输,一级情况下优先运输,受《邮政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调适,不受《民航法》相关条文规范。
责任义务 《华沙公约》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三种责任形态: (1)旅客人身伤亡; (2)行李、货物灭失、损坏; (3)延误。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对旅客托运的行李、随身携带物品或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毁灭、遗失或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承运人应当对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有正当理由”,不构成延误责任,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
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贸易的持续增长、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民航经济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等,为我国航空物流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而2011年以来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不佳,使得需求疲软、货运供需失衡、货运价格水平持续低迷,未来货运总体疲软的态势可能还要持续一段时间。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国内航空物流企业必须寻求变革之法。
在市场权力结构逐步向消费者(客户)倾斜的大趋势下,掌握客户资源、直面客户需求的终端网络才是有价值、难以被替代的网络。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单纯的运输为主要功能的传统航空物流服务已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要发展我国的航空物流,就必须要大力发展一体化的航空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