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破碎企业运行环境保护要求1.拆解、破碎企业应向汽车生产企业要求获得《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及相关技术信息。2.拆解、破碎企业应采用对环境污染程度的方式拆解、破碎报废汽车。鼓励采用固体废物产生量少、资源回收利用率高的拆解、破碎工艺。3.应在报废汽车进入拆解企业后检查是否有废油液的泄漏。如发现有废油液的泄漏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收集措施。4.报废汽车在进行拆解作业之前不得侧放、倒放。5.禁止露天拆解、破碎报废汽车。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①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特大、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
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其他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检验4次(每3个月检验一次);考虑到家庭轿车的发展,对于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超过10年,延长连用期间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报废。
谁生产谁回收的报废汽车处理模式
这种模式受到很多国家的青睐,在德国等欧洲国家,汽车制造企业在新车上市之前,必须出具一份证明,确保即将投入市场的新车的材料回收率和可利用率达到一定标准,否则就拿不到市场准入许可证。
在日本,汽车生产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回收任务。根据日本《汽车回收再利用法》规定,汽车生产厂家有义务承担汽车残渣、气囊等指定零部件的回收利用以及处理工作。据了解,在丰田等大型汽车生产企业,都已经设立了专门的报废汽车回收部门来处理这一工作。此外,政府还会根据回收情况奖励汽车生产企业,刺激他们的回收兴趣。
一汽集团技术中心的一位汽车专家表示,当前我国汽车生产企业绝大多数都只负责生产,对回收一概不管。其实,由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回收具有很大的便利性,不仅对自己生产的零部件更为熟悉、拆解更为方便,在零部件再制造方面也有先天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