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一种标识性的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凸显。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一直保持着开放的姿态,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贸易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也在进行探索,例如涉外贴牌行为不再一概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平行进口侵权的判定借鉴国外审判经验,运用实质性差异原则作为侵权考量等。由于涉外贸易知识产权并不单纯只是法律问题,它往往牵涉一国的政治、外交诸问题。特别是“一带一路”倡仪战略旨在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我们欣喜的看到:各级法院对于法律条文不再机械地进行解释和适用,而是在一系列综合考量后,运用合理的裁判思路及精细化的法律解释得出符合国情的裁判结果,不仅有利于结案事了,而且司法裁判客观上推动了法律解释的进步。虽然对于涉外贸易中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我国已经有了重大进步,但是依然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1)存在法律漏洞。对于平行进口问题,我国仅在《专利法》中规定了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的进口行为包含到专利权用尽的范围之内,用立法明确了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但是对于商标,却未像专利法一般明确规定权利用尽原则,属于典型的法律漏洞。对于商标平行进口侵权行为的判定,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理及国外裁判经验。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建议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让裁判有法可依,做到与国际接轨对于我国的“一带一路”建设尤为迫切和重要。
(2)专业法律团队缺乏。对于涉外贸易中知识产权的问题,我国缺少专业的法律团队进行事前的调查分析、事中的持续指导、事后纠纷的解决。涉外贸易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缺乏。因此,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培养是在涉外贸易特别是国际诉讼或国际仲裁中立于不败之地的秘密武器。
(3)商事主体商标意识缺乏。在笔者所接触的一些中小企业中,对于商标注册的重要性认可程度较低,在企业想要发展壮大时,才会发现商标的重要性,而到那时企业的商标已被他人进行了注册,有些企业不得不重新更换商标。有些企业在准备对外销售时,才想起境外商标的注册,根据目的国商标法律的不同,注册时间一般不会太短,待商标注册完成取得商标专用权,企业产品的销售时机早已过去,企业只能默默承受损失。更有甚者,在对外销售时不会主动检索目的国有关商标的法律规定,后导致了商品被诉侵权。因此,有必要加强企业的商标意识。建议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商标事务所应当定期举办商标权的知识培训,加强专业人才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合作,为我国从制造大国到知识产权强国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4)商标保护暂未做到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我国产生与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虽然我国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审判经验,但是有些观点依然值得商榷,比如知识产权侵权数额的赔偿数额及赔偿标准等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很低。虽然是根据我国国情作出的法律规定,但正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白大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洲地区商标国际保护研讨会上指出的:在经济的共同发展中谋求商标保护的国际趋同性。要正确协调商标国际保护中各国利益的平衡,调动其加强商标国际保护的积极性,通过经济的共同发展促进各国产生加强商标保护的内在需求,从而使加强商标国际保护成为各国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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