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3-5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
现在是否直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文件已将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规定,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