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申請的企業
(A) 所有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在香港登記,並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非上市企業3,不論從事製造或服務行業,或是否已在內地具有業務,均符合資格申請資助。主要在香港以外營運業務的企業或空殼公司將不視為在香港擁有實質業務。
(B) 申請企業必須提供相關文件,證明企業在申請資助期間在香港擁有實質業務,有關證明文件包括員工記錄、報稅表、或商業交易文件如商業合約、發票等。有關審核申請企業資格的各種考慮因素及可
作為證明文件的例子,請參考附件二。
(C) 如申請涉及內地單位執行項目措施,申請企業必須提供相關文件, 證明企業與內地單位有直接投資關係。如申請企業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將被視為與內地單位有直接投資關係並符合資格申請資助:
(A) 申請企業持有內地單位 50%以上的擁有權; 或
(B) 持有申請企業 30%或以上擁有權的股東(自然人),亦同時持有內地單位 50%以上的擁有權; 或
(C) 申請企業及內地單位由同一群股東(自然人) 持有。
(D) 如申請企業或其主要股東(自然人)與內地單位有其他投資關係,計劃管理委員會亦可考慮是否符合資格申請資助,申請企業必須提供投資關係證明文件予計劃管理委員會考慮。
(E) 在項目進行期間,申請企業必須維持 2.1 部份所述的符合資格申請資助條件。
(F) 生產力局有權要求申請企業提交額外證明文件以審核其申請資格及釐定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2.2 合資格的「第(i)類申請項目」服務提供者
(A) 申請企業如需外聘服務提供者協助制定「第(ii)類別的申請」中所要求的全盤業務發展計劃,企業可提交「第(i)類申請項目」申請資助以聘任符合下列資格的服務提供者:
(A) 按《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在香港登記至少一年的公司, 或屬香港的法定機構;
(B) 至少有一名主要負責成員具有五年或以上在香港或內地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或拓展內銷的顧問實戰經驗(視乎需制定的全盤業務發展計劃涉及的範圍而定);以及
(C) 在申請時,至少已完成五個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或拓展內銷的項目(視乎需制定的全盤業務發展計劃涉及的範圍而定)。
該主要負責成員必須在整個研究期間積極參與該項顧問工作。上述要求將不時作出檢討和修改。
(B) 在提交申請時,申請企業必須同時提供相關文件,證明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的服務提供者符合 2.2.1 部份所列的要求,當中包括服務提供者的註冊文件、項目主要負責成員的工作經驗、相關參考項目等。申請企業聘任合資格服務提供者時必須遵守 5.7 部份所述的採購程序。
(C) 受聘於申請企業以執行「第(ii)類別項目」的服務提供者/顧問/承判商,毋須符合 2.2.1 部份所述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