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纳税人在咨询,自己企业在疫情期间企业收入为零,可以进行零申报吗?
什么是“零申报”
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期未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向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手续,并注明当期无应税事项。
通俗地讲,纳税申报的所属期内没有发生应税收入(销售额),同时也没有应纳税额的情况,称为零申报。
“零申报”有哪些情形?
自己所在公司是否可以零申报?怎么判断呢?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增值税可零申报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收入是0,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销项税额,并且没有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可零申报的情形:纳税人当期没有经营,进行零申报的企业。
3、其它税种可以零申报的情形:计税依据为0时。
4、立即准确:纳税申报立即准确;
5、防范风险:合理开展税收筹划,让企业的运营合法,圆满根据税收单位的随时随地监管,减少缴税风险性;
6、有效提议:根据财务信息,对运营全过程中税收新项目开展剖析,为企业明确提出税收筹划提议;
7、确保权益:根据财务信息,让股东掌握公司当今盈亏情况、主营业务、往来账及成本费用明细确保股东的权益;
8、善用现行政策:根据应用详细的账务状况可圆满申请补助,或善用政府优惠政策。
一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是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是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是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由于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均追溯至今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客观上存在纳税人在公告出来前对可享受免税的业务开具了专用发票。为确保纳税人更充分、便利地享受政策,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一方面重申:免税业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另一方面明确,纳税人在财税8号公告、财税9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但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可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届时仍未完成对应红字发票开具的,则需要就开具专用发票相应的业务缴纳增值税,其他未开具专用发票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