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向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2车管所将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再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5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社会目标一是保护环境,二是节约资源。而执行《车辆报废标准》是面临的关。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购置新车,将未到报废期限的旧车提前报废,这既增 加了运输成本,也造成了资源浪费。与此同时,也应严格控制延缓报废,因此对延缓报废作出严格检验手续等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否则会造成车辆的过度使用,也严重影响交通运输质 量和效率,很难保证车辆的和环境不被污染。
1.车主将需报废的车辆、行驶证、车牌照交我公司待办报废手续。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个人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填写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单位盖章/个人签字。
2.报废车辆进厂后,登记、编号、过磅。验车后核对车架号、发动机号是否与行车证相符合。
3.车管所民警查验报废汽车发动机号及车架号,并且现场监督销毁,对监销后的车辆逐一照相、填写报废车销毁档案表。
4.将报废车牌照送交车管所注销并领回证明,需保留牌号的车主提前说明。
5.在车辆无档案锁死,无违章,且发动机号、车架号相符的前提下,五个工作日办理完报废手续。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注销证明交给车主,符合领取优惠补贴的车主由本单位代办,报废手续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