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办资格:
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均可申办ATA单证册。
2.申办货物:
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应为临时进出口货物,并且货物能够原状复进口。主要包括
(1)国际博览会、交易会、展览会、国际会议及类似活动中陈列或使用的物品;
(2)各类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设备,例如赴境外报道、录制节目、摄制影片所需的出版、音像广播、摄影设备;赴境外安装、调试机器所需的各种测量仪器;医务人员所需的**器械;演员、乐团、剧团所需的演出服装、道具等;
(3)样品等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货物。
3.申办材料:
(1)申请表和货物总清单,并以电子文本的格式提交至我支会,经 确认后,提交正本;
(2)申请人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法人单位,应提供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申办费用:
(1)缴纳手续费;
(2)提供担保。担保形式通常是以押金为主,可以现金、支票、电汇等形式交纳押金。担保期限为自ATA单证册签发之日起33个月。当申请人将使用过的ATA单证册交还给签证机构核销,且货物从国外按期全部回国,其所抵押的担保将被立即全额退回。
5.注意事项:
(1)确保申办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为临时进出口货物,货物能够原状复进口。
(2)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口货物,持证人免填报关单,免向海关提供担保,免纳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费,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但是ATA单证册不能完全代替许可证和配额,如果进口国/地区要求(如日本、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家),持证人应事先准备相关文件。
(3)ATA单证册项下的暂准进出口货物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手续时,允许持证人或其授权代表持ATA单证册作为证明文件报检,并且其项下货物免于3C
认证和品质检验。但是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检疫类别为P或Q)的,应按相关规定提交当地检验检疫局实施检疫。
(4)在个别国家/地区(如俄罗斯), 只有指定的海关才能接受ATA单证册,持证人应预先通过客户或国外货运代理确认拟通关的海关是否受理ATA单证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