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注销流程及所需文件
步: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
企业清算前的前置审批程序
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原审批机关请求批准,所需材料: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需要向企业所在地的原审批机关(各个地区的外经贸委)申请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书
2、 企业权力机构(股东或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
3、 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终止章程声明(合资、合作企业则提交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
4、 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合同、章程;
5、 企业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包括员工遣散、安置及经济补偿的说明)
6、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7、 原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通知,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
1、清算的期限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终止企业合同之日。如因其它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90天。
2、清算委员会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资登记规范》对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和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基本相同,而对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作了进一步规范。
哪些情形不得申请简易注销?
1、依法被吊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尚未移出的;
2、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3、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尚未结案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尚未结案的;
4、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求限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5、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6、利害关系人提出与企业存在劳动争议的;
7、法律法规、决定规定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