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中国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下面多有米小编给大家解释下如何注销外资公司的,其程序有哪些情况。
一、外资企业注销程序: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0、劳动登记证注销。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
1、清算的期限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终止企业合同之日。如因其它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90天。
2、清算委员会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三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
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通知已知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没有结的义务;
4.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 清缴所欠税款;
6.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 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哪些情形不得申请简易注销?
1、依法被吊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尚未移出的;
2、企业股权(投资权益)已被冻结或者已出质登记的;
3、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尚未结案或者涉及其他重大案件尚未结案的;
4、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求限制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
5、企业进入行政复议、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
6、利害关系人提出与企业存在劳动争议的;
7、法律法规、决定规定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
8、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