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决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银行凭借其自身良好的信誉介入交易充当担保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促进交易的顺利执行。
2.合同义务履行的保证。保证合约的正常履行,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完好。
3.合同违约时对受害方的补偿及对违约方的惩罚。合同违约时,可通过执行保函来补偿受害方、惩罚违约方,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项下违约事项的频繁发生,避免为解决争端而引起诉讼或仲裁的麻烦及费用开支。
银行保函费用按保函金额来收取的,如果直接在银行办理保函有三种方式:
一、直开,在银行交100 %的保证金,银行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
二、授信,企业在银行办理授信的,银行收取10-30%的保证金,并收取一 定的手续费。
三、分离式,由担保公司为企业开具保函,担保公司收取一 定的担保费,企业不用交保证金,费用视项目情况、担保时间而定,一般每年按1%-1.5%收取担保费用。办理的流程也很简单,3-5个工作日出函。
保证和保函的区别
保证是民法上的责任,是区别于物保的人的担保,是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函是国际经济法上的责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汉堡规则》中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我国海商法没有关于保函的规定,实践中参照以上规定。
一、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制度前期调研活动。一是广泛听取缴纳主体的意见和建议。邀请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参与讨论保函制度的实施内容。二是组织商业银行专题研究实施细节。由于银行保函存在一定的专业性,我委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前,专门组织研究会并邀请我区的部分商业银行参会,共同研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制度的具体细节。
二、研究制定我区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制度。我委将保函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制度结合起来,要求采用银行担保函形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直付制度。在保函形式方面,由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特殊性质,我委要求保函必须为见索即付保函。在保函有效期方面,鉴于建设项目竣工前后较易出现欠薪投诉,因此我委要求保函的有效期定为合同约定的工期到期后90天,若合同工期到期后60天时,建设项目仍未完工,则由保函申请人向担保银行申请将保函到期日延期。在动用后补缴方面,我委要求责任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动用的工资保证金金额足额缴纳至区城乡建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三、协调商业银行推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制度的落实。我委多次邀请我区的商业银行参加沟通会,共同探讨切实可行的办法,推动该项制度的落实。比如部分商业银行积极与担保公司开展,在开立保函过程中引入的担保公司,由商业银行向区城乡建委出具保函,在为企业切实减负的同时又转移了自身的风险。自7月1日该制度正式实施以来,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开立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另有部分单位正在和商业银行商讨开立保函的有关事宜四、解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制度在企业的推行问题由于该项制度推行时间较短,商业银行风控严格等原因,目前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占比不高。为此,我委一方面继续加大对该项制度的宣传力度,如印发资料、专题宣传、现场解释等,让更多的企业了解该项制度,另一方面鼓励银行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如为采取全金额保证金保函的企业提供适当的优惠条件等措施,激发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地推行该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