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
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
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中外合
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的文艺
表演团体,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
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
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
当不低于5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
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中国合作
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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