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 1.申请方须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
实性负责。
2.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
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
3. 所有材料应由设置单位加盖公章或由设置人签字并标明日期,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
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或签字。
4.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6),并提交委托人
、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 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
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注意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设置诊所的个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
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4.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