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每年季度报告下列信息
(一)上一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
(二)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
(四)网络与信息保障制度和措施执行情况;
(五)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及经营许可证特别事项的情况;
(六)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前款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信息由电信业务经营者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本条款规定的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年报信息、日常经营活动、
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有关检查工作。
电信管理机构在抽查中发现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违反电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