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令第291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未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二)《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附件第139项。
95/96码号、1068/1066短信码号申请条件:
1、1字头号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国家政府部门等;
2、95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业务规模遍布全国15个以上城市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
3、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业务接入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4、国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具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5、国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网单位;
6、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人资格: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
7、96XXX短号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