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10年中,只有少数几辆汽车使用了100,000公里。 由于我们的国家是发展中国家,所以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汽车仍然是高端消费品,汽车报废的概念并没有被大众普遍接受。 如果不采用强制报废汽车,我国报废汽车的管理将非常混乱。 因此,我国根据使用寿命,行驶里程和车辆状况对汽车实行强制性报废制度。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各类机动车的"退休"年限,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无使用年限限制。根据《规定》,国家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的行驶"上限"为60万公里。
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我国汽车的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每年的报废量也随之增加。报废汽车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成为回收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节约原生资源,实现环境保护、保证国家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作为一个新崛起的汽车大国,汽车回收制度的确立和强化是必然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