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果进口所需单证
进口水果货主或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提供以下单证资料:
贸易性: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监管类单证:输出国家或地区植物检疫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冷处理结果报告单(如需)。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热处理相关报告、热水处理温度探针校正报告、处理温度记录(要求实施冷处理和热处理的水果,具体根据检疫要求规定)。
此外,用集装箱装运的,还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体现集装箱号;证书上的收货人、已办理的检疫许可证上的收货人和签订贸易合同应一致。
二、水果进口检疫许可证审批流程
审批应在合同签订前办理。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请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并在动植物检疫模块下选择相应类别。
首次申请的企业应提交注册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检疫许可证。
申请企业按要求填写申请单并上传随附单证,如果提交的随附单证不在列表内,须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栏中上传;在“其他随附单证”中填写上一份许可证使用信息,首次申请的须填写:“本公司为本年度新备案企业”。
检疫许可证初审。直属海关受理人员接到随附单证后,与网上电子申请表核对,提交到审核人员,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人员会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表提交到终审人员,不符合要求的则注明原因退单。
检疫许可证终审。初审合格后,海关总署自受理初审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可以跨年度使用。仅能从许可证批复的进境地点进口。
三、进口水果检验检疫要求
水果包装箱上应标注或有标识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海关总署根据协议对输往中国的国外果园、加工包装厂、储存冷库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将获准注册登记企业的名单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不得混装或夹带检疫许可证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水果品种应与检疫许可证的内容相符,数量不得超过许可数量,不得夹带未经审批的水果种类。不得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