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我国镜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二、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三、 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长不超过10年。
四、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五、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程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程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程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六、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七、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八、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九、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十、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要求的;
十一、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十二、 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
十三、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达9年的;
十四、 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公里的;
十五、 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 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 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农用运输车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两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注销登记,不允许再上路行驶。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本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一半。达到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使里程的农用运输车,依据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有关标准检验合格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长不得超过3年。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一、家用车
根据《规定》,非运营、小型车是没有强制报废年限的。但是如果这些车的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后,车管所就会将这些车进行引导报废,不过,这一点在国外是不存在的,算得上是"中国特色"。另外,《规定》明确,车辆虽没有强制报废年限,却有使用年限,当使用年限超过15年后,年检时间就会变成半年检(6个月检测一次),当后一次无法通过检测时,也就是你的汽车寿终正寝之日。
二、皮卡及轻、中、重型载货汽车
这几类车型强制性报废年限是15年,出就是说,这几类车辆使用年限一旦达到15年,无论车况如何,都要强制报废。
三、微型载货汽车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8吨的微型货车,使用期限为8年,也就是使用年限到了8年,无论车况如何都要强制报废,不准延缓报废。
四、轻货、大型货车
总质量大于1.8吨的轻型货车及大型货车,使用期限为10年,可延期5年,也就是总的使用期限长达15年,不过,在此期间每年需审验两次。而拖挂的货车只能使用8年,不得延缓报废。
五、非营运客车
9座以下(包括9座)的非营运车,使用期限为15年,达到报废期限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缓报废10年。从第16年起,每年需定期审验两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开始每年审验四次。
9座以上的非营运客车,使用期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10年。从第11年开始,每年审验两次,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审验四次。
从中可以看出,除了家用车的报废条件稍显"宽松"之外,其他大部分的车型的报废都有严格规定。不过家用车也不能就此"高枕无忧",因为《规定》在取消报废年限的同时也对家用车的技术检验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明确指出:家用车自注册登记后的第15年起车辆需要一年进行两次年检,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年检中对高龄车辆进行了严格规定,在家用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净功率的65%。
同时,《规定》还明确提出,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不合格、环保不达标将强制报废。功率检验项目也将取代现有的油耗项目,用以淘汰性能指标较差的车辆。由此看来,虽然放宽了家用车使用年限,但是加强了老旧车辆的淘汰,尤其是对于环保标准进行了严格把控。这一点,自然是为了切合越来越严苛的环保要求和油耗、排放要求。
由于报废汽车车型不同,均有个性化的特点,同时也有许多共同内容,因此,在拆解过程中应本着由上到下、由表及里、由附件到主机,并遵循先由整车拆成芯成,由总成拆成部件,再由部件拆成零配件的原则,具体拆解流程如下:
登记验收→外部情况→放净油料→先拆易燃易爆部件→总体拆解(拆下总成—组合件)→零部件→再清洗→检验分类→可用件→修复件→报废件
汽车使用达到一定期限 ,各个系统的组件大部分已完成使命 ,维护和修理已不能保障汽车的行驶,应当及时报废更新。 [1]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6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50%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