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鼓励资金“引进来”,控制不合理不合规的资金“走出去”的监管趋势下,就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监管,国家各部委自2016年底以来,陆续出台了各种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其中2017年8月4日,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中明文。
规定:“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其中包括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影响办理境外投资备案(ODI备案)的因素有很多,投资目的地的差异我们可以从考察和调研中去把控风险。但是境内投资主体的各种指标才是审核环节关键的因素。境外投资备案疑难项目和敏感项目可以咨询ODI王老师。
根据【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汇发[2015]13号文)的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2.1境内机构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的规定,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扔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长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