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除境内个人到境外投资特殊目的公司需要依据(汇发【2014】37号文和汇发【2015】13号文)到属地银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外,不允许其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行为。不过,在满足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个人持有的境内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另外,《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这意味着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的,也需要进行发改部门的备案或核准手续。
在当前鼓励资金“引进来”,控制不合理不合规的资金“走出去”的监管趋势下,就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监管,国家各部委自2016年底以来,陆续出台了各种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其中2017年8月4日,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中明文。
规定:“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其中包括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