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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公司营业执照,既是公司成立的法律依据,又是对外证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资格从事经营动的资格证书。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应当悬挂公司营业执照。因此,公司的营业执照具有公示性。为了增加公司经营的透明度,让公众通过公司营业执照即可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这次修改公司法增加了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法定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
由于该法对公司实行了股东投资可以分期缴付的制度,为了配合这一修改,便于广大债权人及时了解股东的出资到位情况,本条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中应当分别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公司营业执照中所载明的事项应为法定登记事项。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各主要事项所作登记,同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及其他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所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