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检验检测:对新认定检验检测中心(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省级检验检测中心(机构)资质认定(CMA)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 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且检测设备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且检测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管理体系认证: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计量:按照 ISO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及 GB/T19022 相关标准要求,对新获得 AAA、AA、A 测量管理体系的企业,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3 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知识产权和标准化:专利、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奖励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办〔2020〕22号)执行。
第七条缺陷产品召回:对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成效突出、受到市级以上通报表扬的县区,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分。
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主动实施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在申报政府质量奖、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申报要求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申请质量发展和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于每年 3 月底前提出上一年度奖励申请并报送材料。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兑现,依据相关办法认定,并对结果公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不得重复申领,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如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凡市政府已出台文件中列明奖补事项的,本办法不再重复奖补;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和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计量认证是我国通过计量立法,对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实验室)进行强制考核的一种手段,也可以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对实验室的强制认可。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按证书上所限定的检验项目,在其产品检验报告上使用计量认证标志,标志由CMA三个英文字母形成的图形和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书编号两部分组成。CMA分别由英文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三个词的个大写字母组成,意为"中国计量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获得"计量认证"资质,否则构成违法。计量认证分为""和"省级"两级,分别适用于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省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计量认证资质"按国家和省两级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分别监督管理。当前,不少符合条件的实验室正在积极准备申请实验室计量认证,为帮助广大实验室做好申请前的准备工作,我中心特聘请多年从事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工作的专家授课,举办"实验室计量认证内审员、资质认定内审员、计量认证内审员培训,并且此课程结合实验室质量体系运行中的大量实例,帮助学员掌握如何有效地实施内审,从而使实验室达到正常运行和自我改进的目的。
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校准活动,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体系
2、具有与从事检测、校准活动相适应的主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校准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4、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校准活动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整使用的固定和可移动的检测、校准设备设施
5、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申请提交材料
1、计量认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可以从认监委网站下载);
2、法律地位证明;
3、技术能力证明(场所、设施、人员、以往检测报告抽样复印件);
4、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