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则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履约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为了履行合同条款中,所承的条件,在施工前,用自己的流动资金抵押在建设单位用,不计利息,待工程全部完工后该款元、、并且全部履行合同条款时,建设单位将此款推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如果有违约行为,建设单位按事先拟定的数额扣除,余者返回施工单位。
履约保函过期后怎么办?有两种情况:1.一种是免保证金开出的银行保函,这种保函过期自废。2.一种就是交了保证金开出的银行保函,这种保函退回银行,银行再把顾客之前交的保证金还给顾客。如果是免保证金办理的保函,同样到期自动失效。一般按合同;银行长一般提供24个月担保时间,如果继续要提供履约保函,要再行申请。
一般按合同;银行长一般提供24个月担保时间,如果继续要提供履约保函,要再行申请。所谓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是指由银行开出的、在保函的到期之前不可以提前撤销的、为保函的申请人必定会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做出的担保,即如果保函的申请人没有履行保函所担保的履行合同的义务,则该保函的受益人可以利用该保函向保函的开具银行索偿该保函所载明的金额,而保函的开具银行必须无条件的向该保函的受益人支该付保函所载明的金额。
高额履约担保
长期以来,我国对履约担保的保额进行了严格的比例控制,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属于低额履约担保。而纵观国际工程担保市场,50%-的高额履约担保早已被广泛应用,发挥着有效保障合同履约,促进投标人合理报价,迫使保证人谨慎承保,强化履约风险管理等多项保障作用。
创新制度应用应充分考虑具体国情,因地制宜。的高额履约担保未必适用我国国情,但不影响区域政府对一定范围的高额履约担保进行试点探索:
2020年8月31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提出价中标项目实行高额履约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法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外,可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额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投标限制价和中标价的差值。
2021年5月27日,广西住建厅发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提出执行高额履约担保制度:履约担保金额=招标控制价和经初步评审合格后的所有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中标价,且≥中标价的5%。
从区域试点对于“高额履约担保”的设置,结合前文差额履约担保的相关内容,不难看出,目前工程担保市场“高额履约担保”的实质即为“履约担保+差额履约担保”。此前差额履约保证金碍于现金保证金形式所存在的相关弊病,被列入清除目录,但不否认差额履约担保在有效应对低价中标风险,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履约等方面具有的重要保障价值。因此,在各类保函创新形式发展下,差额履约担保以“高额履约担保”形式再次焕发市场生机,发挥各项制度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