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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有限空间作业设备员,诚信合作,信誉保证

    2024-11-24 01:00:01 61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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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并与作业人员验证或者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措施。

    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的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进行自然通风。 2 存在自然通风局限时,须采取机械强制通风,通风次数不得少于3~5次每小时。 3 作业时适宜的新鲜风量应能够达到30~50立方每小时。不准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连续导入维持有限空间的氧含量恒定在正常范围。

    《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经2014年9月25日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29日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3月6日国家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在内的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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