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类所需资料: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配方
4、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7、产品中可能存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性评估料
8、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
化妆品类进口流程:
【核准是否免验】--【装运前检验】--【驳船到港】--【申报商检】--【报关纳税】--【查验】--【提货】--【配送】
化妆品类要注意哪些地方?
1、进口化妆品申报时需在报关单“产品资质”代码栏选择证件代码“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中录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的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号。型号、半成品、试用装等信息录入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续注册后方可进口。
3、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4、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但国家没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重量、数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工包装的目的地名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