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私募基金公司发保壳产品的新规暂行汇总徐文彪I58拨OI43转799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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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根据新规,超12个月无在管私募基金的还需提交由托管人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在《通知》附件中,协会对尽职调查的审核要点做出了规定。
协会指出,托管人在签署基金合同或者托管协议前对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应关注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名称、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成立时间、登记时间、登记编号、登记类型及相关历史变更情况等;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主要投资人的出资情况、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等;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架构、职责分工、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及有效性等;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及投资管理团队成员的从业经验、履历;
五、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募集安排;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的、产品结构、退出方式、费用收取及收益分配方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合格投资者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六)穿透核查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投资者为依法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再穿透核查*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管理人不得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投资基金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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