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参评条件
1.山东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含网络、数据)、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评价标准见附件1)。
2020年及以前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均可申报创新型中小企业。2021、2022年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申报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并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可同时申报2023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申报条件
1.青岛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含网络、数据)、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见附件3);
5.已公告的2022年青岛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或申报2023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并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2020年及以前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重新申报,2023年不再开展已到期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工作。2021、2022年认定的青岛市、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有效期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工信部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市民营经济局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