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凭证有哪些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有些员工就会凭这份在职证明把公司告上法院,主张剩下公司未支付的工资。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与双方沟通了解,告知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否认自己盖章的离职证明的合法性,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公司盖章的离职证明是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 公司单纯出于好意,违背事实开具证明,事后只能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不过考虑到员工的不当行为,法官多次进行调解,促使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算是帮公司减少了一部分损失。
公司跟着就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补足长期拖欠的工资,其中的证据就是先前盖章的收入证明。 员工用该一万元的收入证明,要求公司补足每月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额部分。 终,仲裁委在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将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收入数额的合法证据,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在职证明书需要有公司抬头信笺纸打印,加盖公司红章,可以是人事部的部门章,也可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公司抬头纸或手写证明则需附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峻。 在职证明需任职6个月以上,如不足6个月,需补上前一职务的6个月以上的在职证明,调任期需在3个月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