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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改革混改企业的管控模式

2023-03-18 09:06:37  39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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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改,改革混改企业的管控模式

根据国企混改实践,因国有股东对混改企业管控导致的问题尤为集中突出,混改企业该机制,首先要从改革混改企业的管控模式开始。

传统国资监管体制是以管企业为主的“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体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弱服务的行政式管理特点,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问题与国资监管越位、缺位、错位的现象长期存在。在传统国资监管体制和管控模式下,国有控股股东与企业的关系好像是上下级关系,国有控股股东习惯于对企业直接发号施令,管理体制僵化、决策流程冗长,导致国企“一管就死”缺乏活力,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就是要打破传统国资监管体制,强调从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向更加强调基于出资关系的监管,监管方式从习惯于行政化管理转向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消除国资监管越位、缺位、错位的问题,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将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完全契合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需求,混改企业将成为国企管控模式转变的直接受益者。

在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下,混改企业应实施有别于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的差异化管控模式,即治理型管控模式。根据《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有股东要在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按照市场化规则,以股东角色和身份参与混改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不干预混改企业日常经营,依法保障混改企业自主经营权。国有股东应通过股东会表决、推荐董事和监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实施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治理型管控,加强股权董事履职支撑服务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股权董事行权履职体现出资人意志。

但是,混改企业率先实施治理型管控模式,不可避免会引发与现行国资监管体制和管控模式的冲突,这也是很多混改企业迟迟没有改革管控模式的重要原因。因此,国有股东和混改企业应落实如下原则,统筹兼顾、稳妥推进管控模式改革工作:

一是避免行政化、机关化管控的原则。国有股东要改进工作方式,以备案、监督代替审批,从上级单位的身份回归到股东身份,做到行权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来发表意见,将国有股东的意见转化为混改企业有权机构的决议和混改企业的独立意志。

二是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的原则。国有股东应对混改企业合理授权放权,国有股东有关监管、审批等管控职权应纳入公司章程,国有股东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混改企业行权履职,不直接干预混改企业的经营管理事项,国有股东、混改企业实行权责清单管理,真正做到“清单之外无权责”。

三是坚持权责对等的市场化原则。为进一步厘清国有股东、民营股东的权责边界以及压实经理层的经营业绩责任,充分发挥民营股东的积极作用,有效激发经理层的干事热情,混改企业可以探索引入“同股不同权”的类别股制度(包括优先股、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或要求民企股东、经理层承担业绩对赌责任,在向民营股东、经理层授权的同时明确其承担的责任,以市场化的方式维护国有股东权益,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四是坚持分类管控、动态调整的原则。混改企业情况不一、行权能力不等,国有股东应根据混改企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分类管控,根据混改企业所在行业、企业层级、股权结构、发展阶段、公司治理水平、市场化程度、人才队伍建设、企业竞争力等确定授权放权力度,确保国有股东“授得准”,混改企业“接得住”、“行得稳”。国有股东应定期评估管控模式的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对混改企业实施化管控,推动混改企业成为有活力的独立市场主体。

曾曾 1771068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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