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完善混改企业公司治理
在传统国资监管体制和管控模式下,国企公司治理大多停留在形式上或仅仅满足合规经营要求,国企混改后对切实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视不够,民营股东及其委派的董监事缺乏发挥作用的平台和机制,不能有效地参与混改企业公司治理,混改企业改机制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混改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这是混改企业改机制成功的关键。
(一)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混改企业要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即由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职代会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各治理主体应做到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各治理主体的权责不能相互替代,确保各治理主体严格依照章程行权履职,其中:股东会是公司权利机构;党组织是领导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经理层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职代会是民主管理机构。
1.股东会
股东会是混改企业的权利机构,也是国有股东与民营股东落实产业协同乃至混合所有制优势的重要平台。国有股东要充分尊重民营股东的话语权,民营股东也要对企业发展建言献策,通过股东会共同推动混改企业高质量发展。股东会不仅要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法定职权,也要能统筹协调股东各自的优势资源向混改企业赋能,将股东资源转化为混改企业发展的新动能,保证各个股东都能对混改企业的经营发展都有持续的战略性贡献。
2.党组织
混改企业要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厘清党组织和董事会、经理层的职责界面,科学设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清单,研究讨论混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但是,混改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形成意见不等同于前置决定,要避免党组织直接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3.董事会
董事会建设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关键,混改企业的董事会要“应建尽建”,董事会成员要配齐建强,实现外部董事占多数,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混改企业要落实董事会职权,切实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功能,处理好董事会与党组织、经理层等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厘清权责边界,提高董事履职能力和董事会履职水平。
4.经理层
混改企业要支持经理层行权履职,维护经理层的经营自主权,支持经理层全力以赴“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经理层要落实董事会决议事项,总经理要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形成工作闭环。混改企业要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或评估,加强对经理层经营情况的监督。
5.监事会
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监督功能的发挥一直不尽如人意,很多混改企业甚至没有设置监事会,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为此,混改企业应将改机制与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监事会建设、做好监督工作,尤其是要在大监督体系中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提升混改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6.职代会
混改企业要为职代会开展民主管理与监督工作创造条件,支持和保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职工民主管理监督的重要体现,代表职工利益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工作,要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董事会、监事会更好地开展工作。
曾曾 1771068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