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有民资股东的参与。由于现有政策强调国企混改中国资的控制地位,尤其非常注重混改中防止国资流失,于是,民资股东如果参与国企混改,基本上只能做中小股东。
现实中,由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程序法方面严重缺失,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非常普遍。在这种情况下,中小投资者参与国企混改的动力无疑会严重不足,终国资非但不能实现增值,甚至出现价值下降,这其实是国资的更大流失。
以上市公司为例,2014年度,在我们统计的有完整年报的全部2514家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平均为45.33,民营控股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平均为44.14,全部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指数平均为44.62。可见,不论是国有控股公司还是民营控股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均处于非常低的水平,这应该引起企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
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关键在于努力营造国有股东和中小股东平等行使权利、共生共赢的环境,而不是强调国资对民资(中小投资者)的控制。只有实现权利平等,实现双方权利行使的公平,国资和民资才能有效地混合,进而才能形成国资和民资的合力,也才能实现国资和民资的程度的增值。
如何实现国有股东和民资股东平等行使权利?从宏观层次,必须要建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而不能仅仅满足于某些政策规定。如强制性分红、强制性累积投票、分类计票、集体诉讼、内幕交易处罚法等。
以累积投票为例,累积投票是保证中小股东代理人进入董事会的重要制度安排。2010年,中国上市公司中只有12.20%实行累积投票(其中国有控股公司为9.04%),2014年尽管上升为20.16%(其中国有控股公司为20.93%),但仍然很少。只有具备法律保障,大股东地位的争夺才会失去意义,中小股东的担忧才会大大减少。
从微观层面,一要实现股权制衡,大幅度降低“一股独大”现象。并不是说,国有股比例降低到相对控股,就解决了“一股独大”。是否存在“一股独大”,要看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的差距。二要降低中小股东行权的成本,如实行网络股东大会。
不过,需要注意,实行网上股东大会需要解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问题;三要实现企业家的独立性,民营企业家可以成为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明确,董事会不是“一把手”,它只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并没有凌驾于总经理的特别权力,向总经理授权的不是董事长,而是董事会,因此,中小股东代表也可以做董事长。
总经理是董事会独立选聘的,高能力和忠诚是选择总经理的两个重要标准,民营企业中不缺这样的企业家。当然,建立透明的、具有充分信息的经理人市场是选择忠诚的、高能力企业家的重要保障。
曾曾 17710689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