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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资格证认定体检哪些不合格需要注意什么

    2024-11-23 06:00:01 55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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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1.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2.血压大于140/90mmHg或者小于90/60mmHg,并伴有器质性改变者,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3.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4.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5.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6.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

    7.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8.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纹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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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检相关问题答疑

    1、什么时候体检?

    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提交申请信息时,所申请的教育局均会有相应的提示,一般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其中就包括体检合格证明。因此,需要在提交材料之前完成体检,并拿到体检表。

    2、在哪些医院体检?

    各教育局在自己辖区内均有指定医院,考生需在指定医院完成体检,这样才算是有效证明。具体医院名录在网申时注意查看提示信息,或直接咨询教育局。

    3、体检费用是多少?

    各地收费标准并不一致,所以具体需咨询体检医院,体检费用自理。

    4、体检表在哪里领取?

    有些地方体检表是在医院现场领取,有些需要先下载打印自己带到医院。具体以认定公告为准!

    5、体检合格标准是什么?

    各省均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因此各地标准并不一致。各省在指定标准时,主要参照以下三个文件:

    (1)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三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3)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6、幼儿园教师有无特殊性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的规定,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除其他体检项目外,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具体检查办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确定。

    7、孕妇不能胸透怎么办?

    目前很多地区体检标准中对孕妇都有特别规定,孕妇可以免于放射科的相关检查,但是也还有一些地方一刀切。因此考生先了解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是没有对孕妇例外的话,只有错过这一次的认定,等到下次再认定。

    8、有没有复检的机会?

    当地教育信息网会公布该批次未通过体检人员名单。提供一次复检机会。具体时间以当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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